課程名稱 |
經濟行政法專題研究二 Seminar on Law of Economic Administration (Ⅱ) |
開課學期 |
104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林明昕 |
課號 |
LAW5146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M999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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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三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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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 |
教室:法研六。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且 限碩士班以上 總人數上限:20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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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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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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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相對於法學上常有的公、私法之區別,以經濟為規範對象的經濟法原亦有「經濟私法」與「經濟公法」之分;其中在經濟公法部分,又可大致區分為「經濟憲法」與「(狹義)經濟行政法」。至於廣義的經濟行政法,則為經濟公法。蓋行政法為具體化之憲法;此點亦適用於經濟公法領域,以致於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密切不可分。本學期之本課程所稱的「經濟行政法」,即採廣義理解;而所擬探討的內容,則將以經濟管制之領域內的「行政檢查」為中心議題。蓋國家在基於維持經濟秩序之目的而有的「經濟管制」,於決定是否發動管制手段前,必先取得各經濟體必要的經濟資訊,作為認事用法的基礎;惟國家此類行政檢查的手段本身,對於應受或已受檢查者而言,即屬一種對基本權利的「干預」,而有受法之限制的必要。因此,國家如何「正確取得」「正確資訊」,已屬經濟管制領域中一項困難的課題。本學期之本課程,擬透過授課教師之講解與修課同學之報告等,全面探討此一國家經濟管制領域中的重要議題。
本學期本課程,將視修課同學多寡,先由授課教師以四週至五週之時間,親自講解有關「行政檢查」的諸多問題;其後再由修課同學自行由學術文獻或司法實務中,選擇相關題目,單獨,抑或分組於每週提出報告,並由另一位,抑或另一組同學提出評論,進而展開相關之討論。學期總評鑑,也將以同學的報告內容及課堂參與的表現等採計分數。 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所擬討論之重要問題如下:
一、「行政檢查」之概念與類型
二、行政檢查與基本權利
三、行政檢查與一般行政法律原則
四、行政檢查與職務協助
五、透過私人所進行之行政檢查
六、行政檢查與當事人之協力
七、行政檢查與正當法律程序
八、行政檢查之強制執行
九、確保行政檢查目的之各種制裁手段
十、行政檢查與個人資料保護
十一、不服行政檢查時之權利救濟 |
課程要求 |
建議修課同學能在語言能力範圍內,儘量參考外國(如英、美、歐盟、德、法、日...等)文獻與判例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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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每週三 12:30~13:30 備註: 並可另約時間 |
指定閱讀 |
無 |
參考書目 |
第一週上課時公布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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